通知公告
服务于行业自律·维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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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创意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中央财政
补助资金的公示
(2017年第2期)
2016年10月,浙江创意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温州市财政局提出园区入驻企业房租补贴申请项目,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56号)文件、浙江省财政厅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达2014年广告园区现代服务业试点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企【2014】130号)文件和《温州国家广告产业试点园区中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温市监【2014】108号)有关规定,经对申请广告园区现代服务业试点中央补助资金项目审核,拟下达国家广告产业试点园区中央补助资金349882.5元,现将申请主体和具体补助项目公示如下:
温州国家广告产业试点园区在试点运营三年期间,共有12家申请租金补贴企业,经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温州市财政局审核以及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有9家企业属于园区入驻的广告行业行业企业,2014年度该9家企业已经享受温州市经信委的工业设计基地租金补贴,不再重复申请。2015-2016年度上述9家企业共向浙江创意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为1166275元,按照30%的比例补贴租金为349882.5元,具体见附件《广告园区入驻企业申请房租补贴的公示表》。
该租金补助,符合《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56号)、《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13〕68 号)以及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文的《温州国家广告产业试点园区中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予以拨付给浙江创意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央财政补助资金349882.5元,并返还给园区入驻的广告行业企业。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温州国家广告产业试点园区中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于温州国家广告产业试点园区运营以及企业经营相关项目,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中央补助资金。
公示时间:2017年2月28日——3月10日,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对上述申请项目进行监督,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相关联系方式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温州市财政局反映情况,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的证明材料等;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单位名称(加盖公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的证明材料等。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吴旦凡,电话89661599 89662308。
附件:《广告园区入驻企业申请房租补贴的公示表》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温州市财政局
2017年2月28日
关于浙江创意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公示(2017年第2期).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