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服务于行业自律·维权·发展
服务于行业自律·维权·发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温州市广告协会,英文名称:Wenzhou Advertising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温州市广告经营单位、广告主、从事广告管理、研究的机构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全市广告行业实行 指导、协调、服务、监督,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行业管理,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团结全市广告工作者,推动我市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四条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温州市工商联,登记管理机关是温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温州市总商会联合党委。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地址是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维护广告的真实性、科学性,提高广告的思想性、艺术性,发挥广告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推动我市广告业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调查研究,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提供咨询服务,以适应我市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维护会员和广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告行业发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依法制定广告行业自律准则和广告设置、制作、发布的规范,发布广告警示,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
(五)协调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与广告主之间的相互关系,促进行业间、地区间的联系和协作;
(六)组织经验交流,对会员单位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加强与国内省、市广告协会的联系与合作,并积极参加中国广告协会组织的重大活动和国际交流活动;承接政府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转移或委托的广告行业相关工作;
(七)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事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
(八)受会员单位请求,本团体可以向有关单位推荐本团体成员,担任成员单位因广告行业活动产生纠纷的调解、听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事务代理人。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形式。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广告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领有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具有一定规模、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较高的经营单位,有一定影响并设有广告机构的大、中型企业,从事广告管理、信息服务、研究教学的单位。
(五)在工商、科技、文化、教育等领域从事广告业有一定影响的,广告理论、设计和制作水平较高的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以下情况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破产者;
(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广告许可证者;
(三)个人会员被剥夺公民权利者;
(四)犯有其他错误影响恶劣者;
(五)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规定者。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参加人员为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特邀人员。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常务理事会提名,成立由常务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常务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对秘书长的提名工作;
(五)负责收支凭证及财务报表的审签。
(六)负责协会重大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经费审批工作。
第三十条 本团体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会长出外时,行使会长职权;
(二)贯彻执行各会议决议;
(三)协助会长共同完成协会其他工作;
(四)积极参加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五)协助会长共同为协会的发展出谋划策,并综合听取秘书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等人的建议,归纳对协会有益的发展路线;
(六)落实协会经济建设发展步骤的具体实施,接受并完成会长所分配工作及委托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执行会长的工作及完成其委托事项;
(二)列席理事会、会员大会,行使表决权;
(三)贯彻执行各会议决议。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3人。监事会不得兼任理事,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
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对社会团体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社会团体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社会团体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社会团体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社会团体成员违反社会团体纪律,损害社会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五条监事应列席理事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理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会议一般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做出决议,应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社团负责人、秘书长或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的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没有担任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九条 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监事在任期内,会员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四十条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经理事会批准通过。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九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六十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3年12月2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