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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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2019年部分违法广告案例的通报

2020年01月13日



01


案例一、某中医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在自设网站发布“现已研制肺a方,配合化、放疗治疗原发性支气管肺癌,总有效率达48%;胃肠安方配合化、放疗治疗胃癌、大肠癌,总有效率达62%;乳积方配合放、化疗、内分泌治疗乳腺癌,总有效率达54%”;“迄今已成功完成各类完全离断伤断指再植400余例,手术成功率90%以上”等内容的医疗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2019年4月,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6000元。

法律条文: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02


案例二、某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微信公众号宣传“全国十佳眼科专科医院”落款“中华名医协会  二00四年·北京”等内容,并在其网站宣传医疗服务“更精密  更安全  更微创”。经查,“中华名医协会”不具备授予“全国十佳眼科医院”的主体资格,“全国十佳眼科医院”荣誉虚假;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未取得有效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中使用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五十八条规定,2019年10月, 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案涉广告,在相应的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50300元。

法律条文: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03


案例三、某药店有限公司发布违法药品、消毒产品广告案





当事人印制宣传画册,发布“保尔®根痛平颗粒”药品广告,未明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且药品广告的内容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同时印制画册宣传“草本玉苓™湿清膏”消毒产品“对湿疹皮炎顽癣脚气,荨麻疹,皮肤瘙痒,蚊叮虫咬等各类皮肤病有奇效”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内容。上述两种产品的广告内容,分别违反了《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九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2019年8月,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以上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21300元。

法律条文:

第九条  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准确、清楚、明白。

涉及优惠措施的广告,应当明示优惠的范围、期限和内容。

推销有专用附件商品的广告,应当明示该商品必须购买的附件。

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农药、兽药以及其他依法需要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广告,应当明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推销设备、技术、种子、种苗、种畜、种禽、种兽以及加工承揽广告,表明回收产品的,应当明确回收的期限、价格、数量、质量要求等内容。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04


案例四、某置业有限公司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为销售其开发的商品房,在广告中宣传“在得房率和舒适度上做到了最好的平衡”、“学区房永不贬值”、“最大限度保证采光效果”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宣传“保值、升值潜力巨大!”“购买学区房更具有投资价值”、“投资零风险”、“三分钟可达射阳初级中学”、“五分钟车程环游日月岛生态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射阳岛公园”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2019年5月,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150元。

法律条文: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05


案例五、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店及公司网站宣传:…公司先后荣获“省高新技术企业”、“省名牌产品”、“省民营科技企业”、“省知识产权重点保护单位”等称号,并在业内率先通过欧盟CE认证以及ISO9001、ISO14001、OHSAS18001三标一体认证等虚假内容。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构成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据该法第五十五条,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000元。

法律条文: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06


案例六、某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虚假金融广告案





当事人在盐城市区瑞都国际、瑞都新城、水岸华庭等居民小区宣传栏发布广告:“贷动中国,信用贷,无抵押,免担保,月息8厘9,3天放款,最高可贷20万;抵押贷,房产一押二押,月息7厘8,7天放款,最高可贷40万;车E贷,汽车GPS流动,月息1分28,当天放款,最高可贷60万。当事人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相关信息咨询和接受银行委托从事银行业务流程外包,但广告宣传的是应当取得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的贷款业务,当事人并未取得相关手续,也未向广告受众明示或说明其实际从事的只是代办银行贷款业务,属虚假广告。当事人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所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19年1月,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以上虚假广告,并处以罚款30000元。

法律条文: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07


案例七、某医药生物技术盐城有限公司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案





2019年3月,当事人在“天猫”开设的“佐力欣旗舰店”网店销售“倍韵牌辅酶Q10软胶囊”保健食品,在商品详情页宣传“提高备孕、提高卵子质量、保护心脏、促进受精卵着床和发育、增加男性精子的浓度以及活动性,提升质量,提高受孕率,有助于为心脏提供充足氧气、改善早搏现象,预防突发性心脏病、预防高血压,防止老年视网膜变形、老年痴呆、心脏疾病”等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之规定。2019年9月,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1000元。

法律条文: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08


案例八、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宣传“OA办公系统  中国校园OA系统的领军品牌  用户可信度NO.1!”、“....系统成熟,稳健,方便、好用、成本低,非常适用于数字化校园办公系统,…满意度100%!”等虚假内容。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构成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6000元。

法律条文: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09


案例九、某某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为推销商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房地产广告,内容为:“2019年起,东城逸品让您稳赚16年”;“因为投资东城逸品的商铺,让你稳赚16年,资本翻一倍”;“面积110-160平米独立产权临街商铺每年约6.3%的租金收益,让您轻松做房东”。当事人发布上述房地产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19年4月,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4000元。

法律条文: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10


案例十、某油脂制造有限公司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为提高公司知名度,在阿里巴巴网络交易平台设计、制作了公司门户网站,并在该网站宣传“…年产低凝固点油酸1500吨,脂肪酸2000吨,硬脂酸1000吨,乳化剂300吨…”等,经查,以上统计数据虚假。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构成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019年11月,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以上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并处以罚款18000元。

法律条文: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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