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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这些“软色情”、低俗庸俗媚俗广告都是要查处的!

2020年01月17日

吸引人爆眼球,作为广告人努力追求的效果,本不是件坏事,但以什么样的广告画面、内容去吸引人爆眼球,则是非常关键的原则问题。近年不时见闻到一些无底线、无廉耻的广告,实在让人恶心、痛恶,也是市场监管系统广告监管执法的重点对象。近期,又见一些涉及“软色情”的传播低俗、庸俗、媚俗的广告抬头,有悖社会良好风尚,毒害青少年身心健康,需要市场监管的同仁们持续努力,也需要社会各方人士的关注举报。下面是近年被查禁的部分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画面,供识别参考。当然低俗庸俗媚俗广告肯定不会仅限以下列举的情形,需要执法者与社会热心人士的“火眼金睛”去发现识别。

1、  含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画面:

 

2、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内容的画面:

 

3、虽不直接呈现和性行为有关的内容,但含有性挑逗、性刺激、性暗示等“软色情”内容的画面:

 

4、含有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画面:

 

5、其他含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画面:

 

 

  附:《广告法》相关条文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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