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动态

服务于行业自律·维权·发展

网店页面秒杀价与结算价不一致,法院一审判决:应以秒杀价为准!

2020年03月25日
温州市广告协会


案情回顾

2019年某电商公司促销期间,该公司自营店铺首页显示,“巨无霸显卡到手价799”字样。

涉案产品商品详情页面中,使用红色较大字体在明显位置显示价格“¥1249.00”,该文字下使用黑色小号字体显示“【6.1开门红!秒杀低至799(关注店铺有惊喜)】618提前享,王炸级钜惠!RX 580-满血版显卡低至999! ”。

促销当日8时,原告黄某某在该店铺下单购买涉案商品两件,单价1249元,共支付价款2498元。次日,原告收到涉案产品和发票,发票开具单位为被告,发票内容为两件涉案产品2498元。此后,原告以电商公司存在欺诈为由提出退一赔三的要求。2019年6月25日,被告将900元打入黄某某账户,但未明确该款项性质。



裁判要旨

电商公司是否构成欺诈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故民事欺诈行为,除考虑客观行为外,还需考虑商家是否存在告知虚假信息的主观故意,需结合客观存在,分析商家实施行为时的主观状态。

本案中,根据被告提交的6月1日当天系统订单记录,其在当日凌晨确存在有按照促销价799元成交的数百件订单,在当日早上亦有按照1249元成交的3件订单,两种价格成交于不同的时段,可推知,被告当天确有按促销价799元销售,后将价格调回至1249元的行为。同时,需注意到,电商公司在商品详情页面显著位置标注了回调的价格,并与确认订单页面、支付页面价格一致,均为1249元。

综合电商公司调价情况和价格标注位置等行为判断,价格矛盾形成的原因为,被告在促销期间将价格短暂回调至原价时,未一并调整促销信息所致,不能得出电商公司有欺诈的故意。

电商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商家的行为不构成欺诈,不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但并不排除商家可能因其他违法或违约行为引致民事责任。为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减少诉累,可在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内,检索诉争事实对应的请求权基础,在同一案件中予以处理。

网站出现矛盾报价,原被告双方对合同价格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

首先,合同解释的对象应包括合同当事人全部表示行为的内容,而不应仅限于位于网站显著位置的价格。被告通过网络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到手价799”“秒杀价799”的促销信息,该信息包含了商品的规格型号、抢购价格和时间等具体确定的内容,且体现了只要买家按活动规则抢购即可按上述价款成交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关于要约的规定。因此,被告在店铺首页和订单详情页面发布的涉案商品促销信息,均应当视为要约,应作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纳入合同解释的范围。

其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本案中,在商品详情页面、确认下单页面和支付页面的价格均为1249元,故一种解释为当时最终交易价格为1249元;但同时广告宣传写有“到手价799”“秒杀低至799(关注店铺有惊喜)”的内容,未明确标明促销价格起止时间,故另一种解释为,虽支付价格为1249元,但可通过促销活动最终获得799元的交易价格。

故按照通常理解,被告网页的价格条款确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过程中应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在对网络信息传递特点有充分认识的情况下,专业、审慎地发布商品信息,向消费者传递清晰、明确的促销信息。在出现信息错误后,应即时提示买家、纠正错误。

本案中,因被告过失导致报价矛盾,未及时提示买家,引发了合同解释的争议,故被告应承担解释结果对其不利的后果。且被告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应作出不利于被告的解释。因此,涉案合同价格条款应按照799元作出解释。

现原告按照原价支付货款,被告多收取货款900元,导致原告财产损失,因此,原告可要求被告退还多收货款或退货退款。释明后,原告坚持退货退款,法院予以支持。经折抵被告已返还的900元后,被告退货款项应为1598元。


典型意义

促销宣传价格与实际下单价格不一致的情况,干扰消费者的信息筛选过程,影响消费者网络购物快捷、明确、可信的消费体验。本案判决清晰的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作为技术占有、信息优势一方,应向消费者传递清晰、明确的价格信息。

因商家过失造成矛盾信息,且未及时提示、纠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消费者可主张以不利于商家的价款解释合同,要求返还差价或退货退款。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