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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长直播带货,请注意!

2020年06月08日
县市长直播带货,请注意!

谢旭阳


近段时间,县市长直播带货、乡镇长直播带货一茬接着一茬,如火如荼地进行着,这对于当前复工复产、复市复商有着很好地拉动作用。之前笔者撰文认为,书记市长直播带货应当属于公益性活动,非营利性活动,是推销当地特色产品,发展当地经济,助力脱贫攻坚,帮助企业摆脱疫情影响的助动地方经济发展之举,也是当地党委政府履行发展属地经济的职责行为。因是地方政府领导的主动作为行为,不是“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不在《广告法》调整范围之列,但这些直播带货行为毕竟是推销商品的行为,仍是具有商业活动属性的,故此,地方政府县市长、乡镇长直播带货时,还是必须注意避免冲撞法律规定的。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义务的第一条就是“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所以各级政府领导首先应该是遵守、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的模范。县市长、乡镇长直播带货虽然作为当前的一个新生事物,尚无明确的法律规范调整,但其不仅既要受《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等党内法规、国家法律约束,也是要遵从《广告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市场监管法律的基本精神的。近日笔者留意到一个镇长直播带货活动,发现当地的镇府领导在介绍特色农产品时宣传了其药用功效,这就有悖于《食品安全法》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了。县市长、乡镇长肯定是守法守规矩的人士,懂得爱惜自己的“羽毛”的,但有几点,还是值得各位即将组织开展直播带货行动的领导注意:



1

县市长、乡镇长直播带货毕竟是一种推销商品服务的行为,也是一种特殊的市场行为,应当遵循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建议县市长、乡镇长在直播准备阶段结合拟推销的商品服务情况了解一下《电子商务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市场监管法律的基本规定,免得出现直接冲撞法律规定的问题。




2

县市长、乡镇长直播带货本质是履行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助动经济的职责,是公务行为,所以直播应当是由当地政府组织举办的形式出现,如与直播平台合作举办的,也要由政府方面主导。同时直播的预告信息应当通过当地的宣传系统途径运作,而不应直接通过商业途径形式发布。直播活动中应当尽量少地出现商业元素,事前的预告、直播现场都不得有企业的广告宣传信息。




3

《广告法》禁止的情形,县市长、乡镇长直播带货时肯定不能触及,这其中的绝大部分条款规定应当不是问题,唯独党旗党徽、国旗国徽也务必应当注意避免出现在直播中,虽然县市长、乡镇长直播带货难以认定为商业广告行为,但毕竟是推销商品服务的商业性推广活动,在这样的带商业性的活动中,使用党旗党徽、国旗国徽总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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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长、乡镇长直播前要认真选好商品服务,并进行必要的商品服务体验、调查,因为县市长、乡镇长直播带货也是一种代言推荐行为,《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这一法律精神应当遵循,并且县市长、乡镇长直播带货不仅是个人职务行为,更是当地政府的行为,如有不实,损伤的将是当地政府的信誉与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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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特色食材、食品时切忌使用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功能的用语,也不要轻易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之类用语,这些商业广告中禁止的情形,在直播带货中也要避免,以示对《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等相应法律规定的尊重。“中国××(产品)之都”等宣传也必须有真凭实据,否则就变虚假宣传了。涉及专利的,需要搞清楚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还是外观设计专利,尤其不要误将专利申请错认为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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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长、乡镇长直播带货重在过程,重在宣传,不要太关注带货结果,因为带货能力无论如何也是难以跟网红带货比较的。直播结束后,需要及时做好直播现场的善后工作,不应任由企业人员现场自主处理善后事宜。笔者见过一个“县长来了”的直播活动现场,县长直播结束离开了,现场还有主播在硕大的“县长来了” 背景宣传版下极力推荐商品,并出现了县长直播中未曾推荐过的商品,且此时进入直播间的网民一直在追问“县长在哪?”这种现象显然不妙。




7

县市长、乡镇长直播带货,其实是以政府的信用为企业、农民的商品服务做背书的。直播后的商品交付、售后服务等情况需要专人跟进落实督促的,如果有闪失,不仅损害消费者利益,更会损害所在政府信誉的。




8

注意告诫相关企业切忌将县市长、乡镇长直播带货的视频、图片挂到自己的网站、公众号、各自电商平台号上,或者使用到后续的广告宣传中,这个挂出、使用就是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了,触犯《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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