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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场监管局公布的疫情防控期间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2020年03月04日
温州市广告协会




各地市场监管局公布的疫情防控期间

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相继出台了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广告监管的通告(公告),明确告知社会各界:严禁发布可能出现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的广告,严禁发布含有涉及“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转让”等内容和含有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治疗、治愈、偏方”等内容的违法广告,严禁发布未经审查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广告。同时各地也同步加强了广告监测监管,组织查处了一批违法广告。现将各地市场监管局近期公布的典型违法广告案例收集刊发如下,供参考。


案例1: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网络科技公司销售消毒液虚假广告案

2月7日下午,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线索,称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其微信公众号“Feekr旅行”,发表了一篇题为“终于找到5000瓶正规消毒液!世界卫生组织认证,可消灭残留的新型冠状病毒”的广告软文,文中宣称澳绿宝消毒液“可消灭残留的新型冠状病毒……它能杀灭高达99.9%的细菌和病毒……有效消灭新型冠状病毒 杀菌率高达99.9%,WHO官方认证产品”。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到公司注册所在地进行检查,并通过电话联系上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责令其提供广告中数据的相关依据,该公司负责人表示无法提供相关数字依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当日,拱墅区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来源:浙江市场监管矩阵)




案例2:椒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子商务公司发布虚假广告销售护目镜案

2月14日,根据有关线索,椒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台州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淘宝网店进行检查,在其经营的“婷媛眼镜”店铺内发现一款名为“【顺丰包邮】眼睛防护镜防飞沫病毒防风沙防飞溅平光镜护目镜近视”的商品,其商品名称中含有“防飞沫病毒”广告用语,在商品详情页含有“国家卫健委专家王广发”照片及“没有戴防护眼镜,病毒引起结膜感染再到全身”广告用语,商品累计评论7,交易成功658。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2月14日,椒江区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来源:浙江市场监管矩阵)




案例3: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莫拉克眼镜旗舰店”虚假广告案

2月3日,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举报台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莫拉克眼镜旗舰店”销售的一款非医用护目镜宣称是医用护目镜,涉嫌虚假广告。经查,该款产品标题为“专业护目镜多功能防飞沫飞溅防尘透气防唾沫透明防雾眼镜全方位无死角保护眼睛安全防护”,实际为普通护目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2月4日,临海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来源:浙江市场监管矩阵)




案例4: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销售口罩案

2月6日,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线索,对当事人浙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通过网络销售口罩时,使用“99%超强防护力,花粉、病毒、灰尘专业级防护”等宣传用语。经明,当事人自2019年4月23日起,分5次共购进“【日本】PITTA防花粉灰尘过敏抗菌口罩 黑色 3片装 可水洗复用 6807”口罩400只,通过自营的网站对外销售,在宣传推介时,使用“PITTA 抗菌口罩防花粉灰尘过敏”宣传用语,同时配用谕示具有“过滤二氧化碳、病毒、甲醛等物质的功能”图片,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用语、图片的证明材料。当事人在推销商品网站上发布了含有无法验证内容的商品介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有关规定,涉嫌发布虚假广告。2月7日,拱墅区市场监管局进行立案查处。

(来源:浙江市场监管矩阵)




案例5:安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工作室发布虚假广告销售口罩案

2月4日,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称有人通过微信小程序销售口罩,并发布有“……已经咨询医生,可以抵御病毒”的广告。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此展开调查,经查,当事人安吉某网络科技工作室于1月20日与某文化创意设计公司签订网络广告发布协议,约定由文化创意公司的微信小程序发布广告并销售口罩,在广告中使用“本批次中我们会有一批劳保卫生口罩,已经咨询医生,具有防护作用,可以抵御病毒”的内容,上述内容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属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同时查明,当事人另有销售2000只标称为南昌市东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属二类医疗器械,当事人未进行备案。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广告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2月4日,安吉县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查处。

(来源:浙江市场监管矩阵)



案例6:兴隆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盘锦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二部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案

1月25日,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盘锦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二部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有海报标注“新型肺炎就用金莲花口服液,提高免疫力抗病毒”广告语。经查,海报上宣传的内容与金莲花口服液的功能主治不相符,广告内容涉嫌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兴隆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来源:辽宁日报)



案例7:抚顺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广播电台发布海参广告违法案

1月28日,抚顺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省市场监管局转来的线索,对某广播电台音乐频道发布的“天刺海参”广告进行了调查,经查,该广告中含“提高免疫力、抗病毒”内容,涉嫌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抚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来源:辽宁日报)



案例8:北票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水灵子仪

广告违法案

2月6日,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线索,对当事人浙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通过网络销售口罩时,使用“99%超强防护力,花粉、病毒、灰尘专业级防护”等宣传用语。经明,当事人自2019年4月23日起,分5次共购进“【日本】PITTA防花粉灰尘过敏抗菌口罩 黑色 3片装 可水洗复用 6807”口罩400只,通过自营的网站对外销售,在宣传推介时,使用“PITTA 抗菌口罩防花粉灰尘过敏”宣传用语,同时配用谕示具有“过滤二氧化碳、病毒、甲醛等物质的功能”图片,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用语、图片的证明材料。当事人在推销商品网站上发布了含有无法验证内容的商品介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有关规定,涉嫌发布虚假广告。2月7日,拱墅区市场监管局进行立案查处。

(来源:辽宁日报)



案例9:丹东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丹东某中医院发布微信广告违法案

2020年1月31日,丹东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丹东某中医院在微信朋友圈做企业广告宣传时,页面中含有“近日丹东发现多例新型冠状病毒者,防控病毒形势日趋严峻。丹东康达中医院遵循‘不治已病治未病’的中医理念,针对北方寒冷干燥天气,为您准备预防新冠等肺炎的小药方,代茶饮,便于随身携带的避瘟囊和芳香辟秽的优质艾叶,助您预防感染,共抗病毒。”等虚假广告用语,经查,当事人广告宣传涉嫌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丹东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来源:辽宁日报)



案例10: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沈阳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迎春北街店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案

2月2日,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沈阳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迎春北街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发布的广告含“万家康大药房对抗冠状病毒首选”、“提高免疫力预防感冒口罩+维生素C+消毒液”、“抗病毒预防流感 流感丸+蓝芩口服液 板蓝根颗粒+四季抗病毒胶囊”内容,涉嫌利用疫情发布虚假广告,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苏家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来源:辽宁日报)



案例11:大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大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微信广告违法案

2月3日,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广告监测发现,大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利用其微信号在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潔字号”多功能浓缩洗涤粉广告,广告内容含有“比84消毒液更安全 更适合全家用的产品”“打赢新型冠状病毒加油!洗衣服 洗衣液 洗碗液 消毒液 一款潔字号统统可以办得到!”,涉嫌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案例12: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桂林全州县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网店虚假宣传案

2月6日,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线索,对当事人浙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通过网络销售口罩时,使用“99%超强防护力,花粉、病毒、灰尘专业级防护”等宣传用语。经明,当事人自2019年4月23日起,分5次共购进“【日本】PITTA防花粉灰尘过敏抗菌口罩 黑色 3片装 可水洗复用 6807”口罩400只,通过自营的网站对外销售,在宣传推介时,使用“PITTA 抗菌口罩防花粉灰尘过敏”宣传用语,同时配用谕示具有“过滤二氧化碳、病毒、甲醛等物质的功能”图片,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用语、图片的证明材料。当事人在推销商品网站上发布了含有无法验证内容的商品介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有关规定,涉嫌发布虚假广告。2月7日,拱墅区市场监管局进行立案查处。

(来源:广西日报)



案例13: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山东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一店发布药品虚假广告案

近日,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舆情查处一起涉嫌发布药品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经查,山东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一店发布“供货中!!治疗冠状病毒六神丸持续供货中!!”,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宣传海报、标牌、店外门头电子显示屏上发布的药品广告关于药品功能的内容与药品说明书标明的内容不符,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构成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目前,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发布上述违法广告的位置发布更正信息消除影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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