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

服务于行业自律·维权·发展

温州房地产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公告

2020年03月17日



关于发布2019年度

违法广告典型案例的公告

为进一步打击虚假违法广告,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有序的广告市场秩序,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对违法广告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的规定,经过我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推荐、筛选、整理,确定了2019年度温州市典型违法广告案例,现公告如下:


温州市欣科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8年开始房产预售时,在印制广告单页和微信小程序中对瓯海区站前学校作误导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


温州海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制作、发布华董(中国)城市广场宣传片中出现“最高端”“最大”“第一”等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制作、发布的华董?城市广场宣传广告纸未载明开发企业名称、中介服务机构、预售许可证书号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责令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205000元.


永嘉万新恒锦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为宣传由其开发建设的永嘉县“三江立体城”房地产项目中的商品房,2014年9月份开始在网络广告及印刷品宣传广告(宣传画报)中使用“顶级”“ 世界级”等广告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2015年2月份开始在其发布的“瓯江1号作品”广告手册中以“10套特惠房,8900-9900元/M2起(4层以下)”的方式对其待售的特惠房进行标价,并在其委托他人发布的户外广告中以“每平米1万,建筑面积约105-160M2规划中”对其待售的商品房进行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并处罚款367056.25元。


温州广电全媒体广告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2018年10月,当事人在交通广播和音乐广播发布的“瓯江公元上城房地产”广告和在新闻综合广播发布“德信蓝光翡丽湾房产”广告,广告内容中面积未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没收广告费用88050元,并处罚款88050元。

温州财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违法金融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上发布了含有“年化收益率12%”“本项目投资人预期收益有充分保障”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2000元。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