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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医疗机构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公告

2020年03月17日

关于发布2019年度

违法广告典型案例的公告

为进一步打击虚假违法广告,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有序的广告市场秩序,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对违法广告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的规定,经过我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推荐、筛选、整理,确定了2019年度温州市典型违法广告案例,现公告如下:

福建康佰家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案


当事人为进行开业促销宣传,通过其总公司委托他人制作了印有处方药内容的宣传单4000份,于2018年11月22日开始以发放及店内张贴的方式进行宣传,至案发时已发放910份,并停止发放上述宣传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000元.


温州华医堂皮肤门诊部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温州华医堂皮肤门诊部专科”(微信号:hytpfk)的“医院官网”菜单中设置了一个弹窗广告,虽然弹窗广告有一键关闭标志,但是关闭之后又会再次弹出,无法彻底“一键关闭”,影响用户体验和正常使用网络的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温州市牙博士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上海新分众传播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发x违法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委托上海新分众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至2019年7月16日在LCD楼宇液晶类、楼宇互动屏类广告媒体上空位发布未经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牙博士医疗广告,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及第三款规定,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温州市牙博士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责令改正,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5000元;对上海新分众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作出如下处罚:责令改正,没收广告费用3000元,并处罚款15000元。


温州市和平整形医院发布违法互联网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使用患者形象和含有“确保治疗安全有效”“术后也没有任何副作用”“能达到持久脱毛的目的”等功效、安全性断言或者保证内容的未经审查医疗广告,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责令改正,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0900元。


温州悦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发布含有绝对化用语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发布了含有“全系世界顶级器械”的广告宣传图片、展架和巨幅宣传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经撤销所发布的广告,无需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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